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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,檢附發布令、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

主旨: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,檢附發布令、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,轉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467762號函轉銓敘部105年7月7日部銓四字第1054123435號函辦理。
二、隨著社會日益變遷,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女化議題,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,又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,爰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。此外,本辦法已逾10年未修正,爰參考過去各界所提建議意見,以及實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以明確規範。
三、本次修正,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,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、分條規定「應予」及「得申請」留職停薪事由、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,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、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,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、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
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,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,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,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
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。
四、前開本辦法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/銓敘法規/法規動態項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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