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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

一、 依據縣府115年5月4日府人考字第1154611389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性平三法: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,除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,自公布日施行。

※為避免同仁誤觸法令,以下提供幾個避免自己對他人造成性騷擾的重要參考準則(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):
(一)尊重他人,檢視自己的性別刻板印象,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。
(二)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,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、隨意講黃色笑話。
(三)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,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,要立即停止。
(四)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,或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,如傳播情色信件、隨意勾肩搭背等不當身體接觸。
(五)要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(如師生、主管部屬之間),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。
(六)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,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。
(七)不要將對方的「友善」誤解為「性趣」、不要利用對方的「仰慕」遂行性騷擾。

※如果面對一些難以判斷的場合時,不妨以下列幾項做為自我測試的條件。 (一)依其他人對自己的配偶做這樣的舉動,自己的感受如何?如果會覺得不愉快的話,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。
(二)小孩看見這樣的動作會如何?如果會覺得不好的話,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。
(三)若這件事被學校的內部報導其結果會如何?如果會覺得難堪的話,就請停止這樣的行為。
(四)如果還是無法判斷,請先詢問對方的意見。
(五)當不確定對方的感受時,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。

三、申訴期限(性騷法 §14Ⅰ、Ⅱ)
(一)一般性騷擾
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,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,不得提出。
(二)權勢性騷擾
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,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,不得提出。
(三)未成年
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,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。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,從其規定

四、依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§13及§38-1規定,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 罰鍰,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。
四、依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§8及§38-1規定,雇主若未主管以及員工提供實施性平教育訓練,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五、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:
申訴電話:03-5882078分機108(人事室)
申訴信箱:9999706@hchg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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