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相關資料,請本校符合者依說明段辦理申請
說明:
一、依據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」暨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要點)辦理。
二、依要點附表說明,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現職國民小學教師,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、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(含)以上(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,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、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),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(含輔系、雙主修)或持有輔導(活動)科/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,可免修習附表所列專門課程學分,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。
(二)前項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,以前項規定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(106年7月31日止)。
三、依附件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作業說明」,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(含輔系及雙主修)」之界定,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、諮商、心理、諮商心理
、臨床心理系所組(含輔系),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(或心理諮商與治療)類3學分、團體輔導與諮商(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)類2學分、心理衡鑑(含心理測驗)類2學分、兒童發展類2學分,及諮商與輔導實習(或臨床心理實習)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。
四、檢附申請加註專長相關附件1份,請貴校符合資格之教師依規填妥申請表,檢附相關資料,並依申請審查檢核表逐項勾記後,於105年3月15日前函送本府教育處彙辦。
一、依據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」暨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要點)辦理。
二、依要點附表說明,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現職國民小學教師,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、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(含)以上(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,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、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),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(含輔系、雙主修)或持有輔導(活動)科/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,可免修習附表所列專門課程學分,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。
(二)前項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,以前項規定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(106年7月31日止)。
三、依附件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作業說明」,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(含輔系及雙主修)」之界定,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、諮商、心理、諮商心理
、臨床心理系所組(含輔系),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(或心理諮商與治療)類3學分、團體輔導與諮商(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)類2學分、心理衡鑑(含心理測驗)類2學分、兒童發展類2學分,及諮商與輔導實習(或臨床心理實習)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。
四、檢附申請加註專長相關附件1份,請貴校符合資格之教師依規填妥申請表,檢附相關資料,並依申請審查檢核表逐項勾記後,於105年3月15日前函送本府教育處彙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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