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閩地區105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、小學級畢業程度(含身心障礙國民) 學力鑑定考試簡章
應考資格:
一、 年滿14歲(民國91年9月1日(含)以前出生)之國民(含取得「臺灣地區居留證」或「中華民國護照」者),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二、 年滿17歲(民國88年9月1日(含)以前出生)之國民(含取得「臺灣地區居留證」或「中華民國護照」者),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報名日期及時間:
105年2月19日起至2月22日止。(星期五、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1時30分至4時;星期六、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)
詳情請參考附件
一、 年滿14歲(民國91年9月1日(含)以前出生)之國民(含取得「臺灣地區居留證」或「中華民國護照」者),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二、 年滿17歲(民國88年9月1日(含)以前出生)之國民(含取得「臺灣地區居留證」或「中華民國護照」者),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報名日期及時間:
105年2月19日起至2月22日止。(星期五、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1時30分至4時;星期六、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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